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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有害物质管理


公司将持续确保各项制程符合国际法规与客户环保要求,透过不定期更新有害物质限用管制规范及成立「有害物质限用管理」项目,明确的订定产品有害物质使用标准并确保均能符合环保相关管控要求。



宏正符合下列法规要求:

  • ● 欧盟危害性物质限制指令(EU RoHS 2.0) (recast) 2011/65/EU:限制产品中铅(Cd)(<1,000ppm)、镉(Pb)(<100ppm)、汞(Hg)(<1,000ppm)、六价铬(Cr6+)(<1,000ppm)、多溴联苯(PBB)(<1,000ppm)、多溴二苯醚(PBDE)(<1,000ppm)、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DEHP) (1000ppm)、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 (BBP)(1000ppm)、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1000ppm)、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1000ppm)等浓度含量,宏正的产品均可符合前述要求,我们将持续努力发展,满足客户的需求。
  • ● 欧盟化学物质登录与管制法令(EU REACH):针对欧盟REACH 所公布的危险性物质及陆续公告之高关注物质(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 SVHC),公司的产品均可符合此法规要求。
  • ● 欧盟废弃电子电机设备指令(WEEE 2012/19/EU):指令要求制造商负起回收废电子电机设备的责任,包括收集、处理和妥善处置,目标是为了减少电子废弃物、保护人类健康,以及使环境免于受到有害物质的危害。
  • ● 欧盟法规(EU)No.757/2010及其更新法规(EC)No.850/2004 持久性污染物(POPs),纺织品及其它涂层物料(1g/m2 )、成品、半成品及零件(1000 ppm)、物质或配制品(10 ppm) 。